文 |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保密局科技委主任 吴世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创造性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了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保密工作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和重点工作领域加强反窃密防泄密工作,将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作为重中之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错综复杂,保密工作面临的新风险新挑战前所未有。2024年2月修订颁布的保密法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写入总则,为我们全面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更好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有效破解保密管理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和重要遵循,标志着我国保密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做好保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被确立为国家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的重大战略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新时代保密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始终加强党管保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最首要的就是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保密工作应党而生、伴党而行、为党而兴,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管保密原则根植于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是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也是保密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始终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保保密工作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科学理论的指引下凝聚起做好保密工作的强大合力,履行好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保国家安全、保人民幸福、保民族复兴的神圣使命。

(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坚决打好积极防范主动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持防范在先、关口前移,把防范化解保密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是新时代保密工作的鲜明特征。回顾历史,党的保密工作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战胜风险挑战中壮大,始终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新征程上,保密工作面临的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增多,一旦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很有可能危及政治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做到准确识变、有效应变,切实提高应对风险挑战能力,统筹防范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外交等重点领域失泄密风险,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不断提高保密管理精准化科学化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安全的内涵、外延不断扩大,除了国土、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军事等传统领域,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涵盖了网络、人工智能、数据、生物等非传统领域。保密工作与国家安全各领域高度融合,在管理对象、领域、方式、环境等方面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既突出“总体”,“十个指头弹钢琴”,补短板、固底板,强弱项、稳长项,合理分配用好保密工作资源;又突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区域保密管理,防范新领域新业态泄密风险,真正做到统筹兼顾、有的放矢、分类分级、精准施策,整体提升保密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新修订的保密法充分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丰富、思想深邃,是一个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相互贯通的科学理论体系。这次保密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充分体现在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中,是运用科学理论指导保密工作的生动实践。

(一)旗帜鲜明将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写入总则。新修订的保密法第3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第4条将“党管保密”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法律。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对保密工作领导的制度保障和庄严宣告,标志着党管保密根本原则在国家法律层面得到确立和强化。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通过制定方针政策、指导督促落实等方式引领推动保密事业发展;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保密委员会充分发挥统筹谋划、协调各方作用,汇聚党政军民学各战线各方面各层级力量,全社会全政府全体系全手段应对重大保密风险挑战,这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是由党的执政地位、我国国情和保密工作的特殊性质和历史条件决定的,也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打好总体战的题中之义。

(二)在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上注重统筹发展与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发展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个重要支点。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发展是解决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正确认识和把握信息资源利用与保密之间的关系,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如何做到保发展与保安全的科学统筹,坚持在发展中平稳化解风险,在化解风险中优化发展,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这是保密工作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新修订的保密法第4条强调:“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为正确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提供了基本准绳。同时,在第2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15条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从源头上提升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将国家秘密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第24条将国家秘密的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督促机关、单位及时审核已确定的国家秘密,推动及时解密,为社会公众及时获取已经解密的信息资源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在第3章“保密制度”第35条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条款,为信息公开构建“安全阀”,防范信息公开不当造成的泄密风险。

(三)为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提供保密制度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大安全理念,涉及的新领域不断涌现,并将随着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新修订的保密法充分体现形势任务发展要求,在第15条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主体上作出调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在第13条关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原则性规定中增加“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作为兜底,确保新领域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得到法律确认。同时,针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军事安全等重点领域,创设了一批具体规范,在第31条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在第36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在第41条增设涉密军事设施建设保密资质等等,有力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强调创新技术手段防范化解保密风险。国家秘密既面临来自外部的窃密风险,又面临来自内部的泄密风险,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国家秘密存在形态、传输渠道、泄露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保密风险与日俱增。预判风险所在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把握风险走向是谋求战略主动的关键。新修订的保密法将“积极防范”作为重要原则,在第55条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通过加强对各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提高保密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同时,坚持“技管并重”原则,在第1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强调运用技术手段防范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保密风险,加大对保密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保密技术产品升级换代,加快实现高水平保密科技自立自强,用科技创新武装保密工作,在保密技术与窃密技术对抗中取得主动权,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三、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高度宣传好贯彻好新修订的保密法





保密法是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修订的保密法,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入推进保密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切实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保密意识。保密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保密事业永续发展的道义基础。强化人民群众的保密意识,是保密工作的固本之策和长久之计。新修订的保密法第9条规定:“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要以“4·15”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深入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保密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知保密、懂保密、会保密的良好氛围,让“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的理念深入人心,让自觉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筑牢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和人民防线。

(二)加强保密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加快制定修订配套法规制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修订的保密法第51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同时,深入了解机关、单位贯彻执行情况,注意收集、总结保密法实施中遇到的普遍性、代表性问题,及时做好政策宣讲、问题解答工作,确保保密法各项要求在实践中落得好、不走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标对表,及时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法规制度,确保与保密法紧密衔接。机关、单位要落实好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保密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推动保密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全面压实责任,发挥“关键少数”引领示范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是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中坚力量,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好组织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保密法的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带学促学作用,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先学一步、学深一层。要将保密法学习宣传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课程,让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依法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的能力,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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